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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imtoken官方网址 2023-06-19 06:38:27

全文有效

注意事项:

为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现将有关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以下统称无住所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收入来源

一、关于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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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工资来源和工资收入的规定。

个人在中国(以下简称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和工资收入,是来源于该国的工资收入。国内工作天数按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实际工作天数以及国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接受的公休、事假、培训天数对在境外单位任职或仅在境外单位工作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的,按半天计算。

无住所的个人在境内外单位任职或仅在境外单位工作的人员当期在境内外同时任职和工作的,其境内外工资薪金所得金额为按工资薪金所属的境内外工作日占当前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境外工作日应从现行公历天数中扣除。计算当期国内工作日天数。

(二)关于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收入来源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获得的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收入来源按照本条一)项规定确定的,所获得的奖金或股权激励所得部分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执行职务或者执行职务时,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作为来源的工资、薪金所得;无住所的个人在境外取得的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所得停止在中国境内履行合同或履行职责而出境的,属于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为国内工资薪金所得,办法如下:多月奖金或股权激励乘以多个月奖金或股权激励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日天数的比例工作期间以公历天数计算。

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月内取得的境内外人数如果月度奖金或股权激励中包含不同时期归属的多项收入,则不同归属期间的境内来源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收入》的规定计算。本次公告后,每月从境内取得的奖金或股权激励收入合计计算。

本公告所称“数月奖金”,是指一次属于数月的奖金、年终加薪、分红的工资薪金,不包括月度固定奖金和一次性奖金。几个月的工资。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权奖励,以及其他因认购股票等证券而从用人单位获得的折扣或补贴。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来源的规定。

担任境内居民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无论是否在中国境内履行职责,均取得董事费、监事和监事支付或承担的境内居民企业。费用、工资薪金或其他类似报酬(以下统称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包括几个月的奖金和股权激励),属于国内收入。

本公告所称高级管理职位包括公司高管、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工程师、董事及其他类似的公司管理职位。

(四)关于作者稿酬收入来源的规定。

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支付或承担的稿酬收入为境内来源收入。

二、关于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

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下列中国应税工资薪金的规定计算非居民个人的所得额(以下简称工资薪金额)收入):

(一)非居民个人是非居民个人的情况。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及工资收入,除本条(三)项规定外,当月工资及工资收入金额按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境内雇主在境内工作期间支付或承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金额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一):

本公告所称境内用人单位,包括境内雇佣员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境外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境内用人单位采用经批准征收所得税或无营业收入但不征收所得税的,无住所个人取得工作工资、薪金,不论其是否记入境内用人单位会计账簿。所有工资和薪水均被视为由国内雇主支付或承担。本公告所称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是指无住所个人在工作期间内按照公历领取工资薪金的天数。

本公告 如果所列公式中的境内外工资薪金包括属于不同时期的多个工资薪金,则不同归属期间的工资薪金先按本公告规定计算,再按本公告规定计算。计算当月工资薪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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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超过90天但累计不足183天的非居民个人。

一个纳税年度内,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超过90天但不足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属于国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按个人所得税;在国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月薪和工资收入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二):

(二)如果是居民个人的无住所个人。

在纳税人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无住所个人累计领取工资薪金,月工资薪金收入按以下规定计算: 连续183天不满六年。

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83天且连续居住不满6年,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优惠条件的无住所个人,其取得的所有工资、薪金,在境外工作期间除外除取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外,还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金额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三):

2.如果183天一年已经连续六年完成,则无住所个人已满。

连续六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后,不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无住所个人,免收所有工资和在境内外取得的工资,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无住所者为高级管理人员。

无住所的个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薪金收入按照本条(二)项的规定计算和征税。非居民个人为高级管理人员,且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高管在中国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案例。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工资收入由其境内雇主支付或承担。工资收入按个人所得税计算缴纳;非境内用人单位支付或者承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金额为国内用人单位当月支付或承担的工资薪金收入金额。

< @2.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居住时间超过90天但不足183天的情况。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90天以上183天以下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工资薪金所得,属于境外工作期间未支付或不承担的部分除外由境内用人单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工资和工资收入的计算按本公告公式3计算。

< @三、关于无住所个人的税收计算

(一)无住所个人的税收计算规定。

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年终后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一次性扣缴预缴税款;需要汇算清缴的中国比特币税收,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年度应交综合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公式四):

年度应交综合所得税=(年度工资薪金收入+年度劳动报酬收入+年度稿酬收入+年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扣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 快速扣款

若非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2022年1月1日前计算工资及工资收入金额时,若已扣除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培训费等八项补贴,规定中国比特币税收,不能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年薪及工资、劳动报酬、稿酬、版税,分别按当年每月工资薪金和每次劳务报酬,计算稿酬和稿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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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个人计税规定。

1.非居民个人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按照第二条第一条规定计算的月收入,扣除税法规定的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折算的综合所得税税率表(以下简称月税率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非居民个人在一个月内连续获得数月奖金,其月收入单独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不与本人其他工资薪金合并计算。这个月。税款分摊,不扣除费用,按月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日历年内,这种计税方法只允许对每个非居民个人应用一次。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五):

当月数月红利应纳税额=[(数月红利收入÷6)×适用税率-速扣]×6

3.非居民个人1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收益的,当月收益单独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计算,不得合并计算。当月其他工资、薪金,按6个月征税(一个日历年内的股权激励收入合并计算),不扣除费用,按月税率表计算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公式六):

本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历年股权激励所得总额÷6)×适用税率-速减]×6-应纳税额本年度股权激励收入占比

4.非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税法规定的每次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按月税率表计算。

四、关于没有住所的个人适用的税收协定

根据中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居民规定,内地与港澳地区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议),缔约对方税务居民(以下简称对方税务居民个人),可按照税收协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或者选择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计算税款。无住所的个人适用税收协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关于对无住所个人适用就业收入条款的规定。

1. 没有住所的个人有权享受海外就业收入的条约待遇。

本公告所称境外就业所得协定待遇,是指对方税收居民个人按照税收协定就业所得规定在境外从事就业活动。

获得的就业收入不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的个人为对方的纳税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可享受境外就业所得协定待遇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的计算,按本公告公式二执行。

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税务居民个人的,在扣缴、预缴、汇算清缴时,可按照前款规定享受协定待遇;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纳税居民个人的,取得所得时,依照前款规定享受协议待遇。

2.无住所的个人有权享受国内就业收入协议待遇。

本公告所称境内劳动所得协议待遇,是指在税收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183天的另一方纳税居民个人,按照其在中国境内的就业情况。税收协定的收入条款。在中国境内从事就业活动取得的就业所得,不由境内居民用人单位支付或代为支付,也不由用人单位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承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个人为对方纳税居民个人,其工资薪金所得可享受境内就业所得协议待遇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的计算,按本公告公式1执行。

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税务居民个人的,在扣缴、预缴、汇算清缴时,可按照前款规定享受协定待遇;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纳税居民个人的,取得所得时,依照前款规定享受协议待遇。

(二)关于无住所个人适用独立个人劳动或经营利润条款的规定。

本公告所称“独立个体劳务或者经营利润协议处理”是指根据税收协议独立个体劳务或者经营利润条款的规定,如果取得独立个体劳务所得或者对方纳税居民个人取得的营业利润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的个人为对方。纳税居民个人,其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可享受独立劳务或营业利润协议待遇的,在代扣代缴、汇算清缴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纳税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可享受独立个人劳务或经营利润协议待遇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当他获得收入时。

(三)@ >董事酬金条款适用于无住所个人的规定。

其他税务居民个人为高级管理人员,适用于该个人的税收协定不包含董事费条款,或者虽然包含了董事费条款,但该个人不适用该董事费条款的,个人取得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就业收入、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条款规定的待遇,个人取得的高级管理人员报酬可以不受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限制。本公告(三)项的规定分别按照本条(一)和(二))项的规定执行。

对方的税务居民个人为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取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可以按照税收协定董事费条款的规定在中国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所得的有关规定缴纳。

(四)关于没有特许权使用费或技术服务费条款的规定适用于住所的个人。

本公告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或技术服务费,是指税收协定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或技术服务费。费用,可以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计算缴纳。

无住所的个人为对方。对于税收居民个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稿酬或劳务报酬所得,可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或技术服务费待遇的,可不计入综合所得,按当月税收协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获得它们时获得。应纳税额按税率计算,代扣代缴预缴税款。年度汇算清缴时,个人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或技术服务费协议待遇的所得,不计入年度综合所得,按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分别计算每年的应纳税额和退税额,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计算。

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的纳税居民个人,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稿酬或劳务所得,如取得的报酬所得可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或技术服务费的条约待遇,其应纳税额为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计算。

三)6@>无住所个人的征收管理规定

(一)无住所个人预计居留时间的规定。

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估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天数根据合同等情况,按估计情况计算纳税。实际情况与估计情况不符。非居民个人因居住天数延长被预先确定为非居民个人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扣缴办法保持不变。如果个人在当年出境,预计年内不会再次入境,可以选择在出境前完成结算和支付。

2.无住所的个人被预先确定为居民个人,因居留天数缩短而不能满足个人居民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符合个人居住条件的日期至年末。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纳税,不收取滞纳金。如需退税,按规定办理。

3.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计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累计天数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或者纳税居民对方个人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预计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达到90天后或结束后15天内每月183天,报主管税务机关,按上月工资和工资收入重新计算应纳税额,补缴税款,不收滞纳金.

(二)无住所个人境内用人单位申报境外关联方支付工资薪金的规定。

无住所工作并在中国受雇从国内获得工资和薪金的个人。单位或者个人存在关联关系,应当由境内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或者全部由境外关联单位支付的,无住所的个人可以自行申报纳税,也可以委托境内单位支付。代表他们纳税。住所个人不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的,境内雇主应当在支付相关所得当月月底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包括境内无住所个人的用人单位及境外关联方工作安排、境外支付情况。以及无住所个人的联系方式。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非居民个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所得,按原规定执行。多缴税款的,可依法申请退税。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居民在中国境内按实际居住日期计免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88)@ >彩水外字第059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纳税义务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关于如何计算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财税字[1995]98号);《关于个人计缴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 1、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缴纳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5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领取奖金征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外籍员工领取月度奖金确定的批复纳税义务”(国税函[1997]546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关于从支付职工工资、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 );关于在中国境内取得月度奖金的个人不履行职责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45号);关于确定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有价证券形式(国税函[2000]1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 );关于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和征收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六条;关于工资性收入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的批复”(国水寒[2005] ] 第 1041 号);回复个人所得税个人计算适用公式》(国税函[2007]946号)。

特此公告。

附件:月度折算综合所得税税率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9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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